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Chapter 3 招聘人才Article 19Repealed下列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一)承担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人员;(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