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