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职责或者经营范围、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以及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五)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八)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