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