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