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港口、码头、装卸站未设置船舶污染物回收设施的;
(五)向水系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湖泊、水库的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废弃物的;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及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上陆域堆放、贮存、填埋废弃物,未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防护设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