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其配套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服务性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