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在水系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应当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污证书和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记录。 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水系沿岸建设港口和码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设置接收和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船舶洗舱水、压舱水、粪便、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从事造船、修船、打捞船作业的,应当配备有效的防污器材和设备,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