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本省汛期为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黄河伏秋汛期为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