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打井;

(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坝、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