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