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取水的;

(二)从跨区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

(四)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直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

(五)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申报的用水计划指标,经管委会汇总平衡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由本区管委会负责考核。

区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