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Article 5Amended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