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畜禽的;

(二)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四)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五)在主要街道上清洗车辆的;

(六)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的;

(八)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占道摆放商品店外经营的;

(九)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车体不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乘(驮)畜不在规定地点停(拴)放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