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