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划拨意见函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料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