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市政类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许可的管理要素以及管理要求。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条件附件中,该部分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用途的上述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编制规划,应当以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为前提,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