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