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盐业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检查盐产品经营场所、储存场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违法盐产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在车站、码头对运输盐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

盐业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