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