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等资料;

(二)要求用能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