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和在地面轨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