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污水处理设施因改造、维修、更新或者生产工艺的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将方案报送排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