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