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