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