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