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建设单位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功能区不同河段水质状况的监测,并按照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