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经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