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组织、推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促进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的水平。

国家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平台和软硬件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政务相关知识,开展电子政务技能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