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