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牵头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商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优化环境的原则,明确规定居民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