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责任人为城市环境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作业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
(四)机场、车站、加油(气)站、码头、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车辆(人行)隧道、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六)施工工地、拆除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
(七)文化、体育、娱乐、景区(点)、公园、城镇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含建筑退让红线内区域)的所有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