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规划许可文件;
(二) 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
(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
(四)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
(五)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六) 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