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拍摄、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属于集体或者个人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六)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