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自治州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生态保护、旅游开发、气象观测、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