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林权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以及农民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采伐的自有零星木材,有权自行销售。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必须有合法的木材来源,且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检查站凭木材运输证件放行。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九条 设立或者撤销林业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检查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