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农业生物因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不能正常生长或者农产品达不到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方无法确定的,综合整治项目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规划。
纳入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规划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综合整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综合整治方案由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