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出租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处罚:

(一)拒绝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二)不当或者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三)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四)超标准收费的,责令加倍退还乘车人超收部分租费,并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故意刁难、辱骂乘车人的,责令其向乘车人赔礼道歉,记录违章一次;

(六)拾到乘车人遗失的物品不交还乘车人或者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责令退还,记录违章一次;

(七)出租车载客后,非经乘车人要求另载他人的,责令退还租费,记录违章一次:

(八)将黄色出租车驶出特区外的,责令改正,记录违章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