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关于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对行为人给予处罚:

(一)竞投时伪造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的,取消其竞买资格;已竞得营运牌照的,收缴其竞得的营运牌照;

(二)违法转让营运牌照或者违法将营运牌照出租、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收回营运牌照;

(三)摩托车违法从事载客业务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二千元罚款。

(四)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三万元罚款;

(五)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处十万元罚款;有假冒、伪造车辆号牌或者其他违反车辆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将扣留车辆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