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土地使用权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仍未治理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水土流失的危害后果严重的,按照其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或者流失量每立方米四十元以上六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