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

建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信访人来访,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职务。

接待人应当对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具体办法由市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