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