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电网新建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经建成的输电线路通道、变电站增加容量,或者进行改建、扩建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