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