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等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扰乱综合执法部门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对综合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干扰综合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的;

(六)其他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