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划并经园林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公共海滩、专类园、街头游园、花园、庭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场所。城市园林包括市政园林、经营性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

市政园林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城市园林。

经营性园林是指由社会投资建设、对公众开放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城市园林。

单位附属园林是指由经济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及其他物业业主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在该区域范围内工作、居住人员使用的城市园林。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