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