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景观照明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设计城市景观照明;城市景观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验收和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