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规划,统一设置,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位。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停车位的管理人,应当规范停车行为,保持道路畅通、设施完好和场地整洁;在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内设置停车场、停车位的,按照本款的规定执行。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等隔离设施,但是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鼓励临街单位在非工作日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